颉风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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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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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发布者:颉风霞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1日 1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

李某与沈某于2010年10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1年2月22日生育儿子小沈某。后由于两人感情不和,于2015年5月4日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儿子小沈某由沈某抚养,抚养费由沈某承担,2015年底沈某再婚,后由于沈某一直忙于生意,沈某无法亲自对孩子进行照顾。李某因担心曾多次向沈某请求在不变更孩子户籍关系的情况下进行抚养。

2.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律师观点

综合分析:离婚后沈小某由谁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等具体确定,此案中,沈小某出生后就一直生活在沈某的家中,沈某为了沈小某有更好的学习条件努力经营生意,故:沈某具有抚养沈小某的优先权益。

颉风霞,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兰州孝老协会法律维权专委会委员、兰州市妇联法律维权志愿者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知识产权、网络法律